新林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新 环责限字〔2017〕1号
新林区供热站: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2327436926061093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912327436926061093
地址: 新林区新林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武再东
我局于 2017 年 11 月7日委托塔河县环境监测站对你供热站进行了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7年 11 月 7 日委托塔河县环境监测站对你供热站烟囱排污口进行监测,经检测分析,11月10日监测报告结果数据显示,颗粒物样本超标,其中,最大值为:133.7(mg/m3),颗粒物浓度排放限制为:80(mg/m3)。颗粒物浓度值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该供热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THJ-2017WT011),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的规定,我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限制生产。改正方式包括:(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自行或委托监测等)。
你供热站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并提交监测报告等材料。
你供热站完成整改任务后,可向我局书面申请解除本决定。自我局接到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决定视为解除。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林区人民政府或者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林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
2017年 11 月 17 日
新林区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2017】第3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名称(姓名): 新林区新林供热站
详细地址: 新林区新林镇 法定代表人: 武再东
经调查核实,你供热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17年 11 月 7日委托塔河县环境监测站对你供热站烟囱排污口进行监测,经检测分析,11月10日监测报告结果数据显示,颗粒物样本超标,其中,最大值为:133.7(mg/m3),颗粒物浓度排放限制为:80(mg/m3)。颗粒物浓度值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该供热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 (监测报告(THJ-2017WT011),调查询问笔录)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之规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林区工行 户名:新林区人民政府财政局预算
账 号:091404340926400547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新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新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林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