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lzfb201700012 发布机构 新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12-13
文 号 新政办规〔2017〕12号 主 题 词 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通知
生命周期分类 新政办规〔2017〕12号 信息格式/语种 DOC
“十三五”新林区结核病防治规划

  为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加快推进健康新林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按照《“十三五”黑龙江省结核病防治规划》(黑政办规〔2017〕31号)和《关于印发“十三五”大兴安岭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署办规[2017]4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以肺结核为主,是严重危害我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之一。“十二五”期间,我区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区发现并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224例,成功治疗率保持在85%以上,肺结核报告发病率由2010年的100/10万下降到2015年的66/10万,呈稳步下降趋势,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

  同时,我区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防治形势依然严峻。目前,我区是全省结核病疫情和耐多药结核病疫情严重地区之一,肺结核报告发病率始终位于全区甲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发病率首位。结核病防治体系尚不健全,防治能力较弱,防治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条件较差,设施设备不足,基层防治力量薄弱,公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认知度不高,防范意识不强。“十三五”时期是我区结核病防治的关键时期,需要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可行措施,下大力气,狠抓落实,坚决防控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新形势下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稳中求进,加强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为推进“健康新林”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原则;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参与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

  (三)规划目标。到2020年,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协同、大众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结核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下同)、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区肺结核发病率较2015年下降20%。 
  1.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2.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3.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4.具备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能力和具备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

  5. 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有效衔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现象有效减少。
  三、防治措施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1.健全服务网络。黑龙江省传染病防治院为我区耐多药结核病定点医院,负责诊治的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等。我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为新林区人民医院。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保障其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 
  2.加强队伍建设。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要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3.推进防治结合。完善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健全结核病防治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登记、治疗、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要具备结核病痰涂片检测、痰培养检测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 
  (二)多途径发现患者。

  1.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转诊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结核病防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相互配合,做好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入监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

  3.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我区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地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

  (三)规范诊疗行为。

  1.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病情稳定的患者要转回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 
  2.探索实施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有条件时要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试点,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住院治疗。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3.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和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可因地制宜设立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点,对病情平稳但仍具有传染性的患者进行规范的住院治疗。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加强对耐多药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4.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治措施。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黑龙江省传染病防治院为我区儿童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儿科医生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规范儿童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服务。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 
  (四)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服务质量要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结核病防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五)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

  要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将肺结核尤其是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和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六)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检查,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2.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继续推进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技术指导等。 
   3.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七)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

  加强抗结核药品质量抽检,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 
  (八)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情况。结合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要支持驻地部队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落实部门职责。区卫生计生局要加强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防治能力。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防治力度,对贫困结核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鼓励各级医疗机构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在结核病诊疗中发挥作用,发挥中医药在防治耐多药肺结核等方面的优势。区委宣传部、广播电视台要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区发改局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区教育局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结核病防治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和疫情处置等工作,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区科技局负责加大结核病防治领域新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对结核病防治研究的科研立项、成果评定等工作给予倾斜,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区公安局、司法局要做好全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区民政局负责拟订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和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区财政局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加强监管并合理安排本级资金,保障全区防治工作开展。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完善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质量监管,完善药品质量抽验机制。区扶贫办负责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无一遗漏。区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等。 
  (三)加强宣传教育。关注结核病预防、治疗全过程,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纳入“健康新林”行动,充分发挥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宣传平台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继续推进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五、监督与评估 
  区政府将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于2020年将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结果报行署、林业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