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lzfb20170006 发布机构 新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07-24
文 号 新政办规〔2017〕6号 主 题 词 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通知
生命周期分类 新政办规〔2017〕6号 信息格式/语种 DOC
新林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行动工作方案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23号)要求,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防控金融风险的总体部署,增强风险防控意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提升风险防控水平,提高风险预判能力和处置能力。坚持实行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推动业务趋同的交易场所有序整合。坚持宁缺毋滥、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做精单体,切实发挥各类交易场所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二、清理范围

在我区行政区内从事股权、商品现货、文化产权、文化艺术品、产权(除文化产权外)、数据、林权、金融资产交易以及其他交易类别的各类交易场所及各其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区外各类交易场所在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2011年经清理整顿验收后保留及2015年以后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

(二)未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但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各类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

(三)未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也无工商营业执照,但擅自开展交易业务的各类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

(四)其他需纳入清整范围的各类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

三、政策规定

(一)各类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拍卖不在此列;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期货、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二)各类交易场所必须经省政府批准设立。“回头看”期间,暂停申报和批设新的各类交易场所。交易场所新增交易品种、变更交易模式、变更主要股东要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推动现有交易场所按类别有序整合,原则上一类别一家,避免无序竞争。农村产权交易场所可按县域保留一家,商品类可按大类行业适当划分类别。全省合法合规的同类别交易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于2018年3月前整合为一家交易场所。违法违规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力的交易场所应予以撤销关闭。缺乏产业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上线的交易品种与当地产业无关、没有现货基础和有效市场需求的商品类交易场所应予以撤销关闭。

(三)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比照分支机构监管。各类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通过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的,应当分别经该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政府及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工商注册地省级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工商注册地省级政府牵头负责清理整顿和日常监管,交易场所工商注册地省级政府应做好监管配合与协作。

(四)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信贷、证券、保险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各类交易场所也不得开展信贷、证券、保险等金融产品交易。以上金融产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监管的所有金融产品,含票据、信托产品、信托收益权、私募证券、私募基金份额、资产证券化产品、保险资产等。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不得将权益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门槛、变相突破200人私募上限等。

(五)商品类交易场所及交易品种的设置应立足现货,具有产业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不得上线与当地产业无关的交易品种,交易必须全款实货,交易客户限定为行业内企业。交易场所不得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和类似证券发行上市的现货发售模式,不得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要限期停止贵金属、石油、邮币卡等违规交易。

(六)省政府对各类交易场所的投资者尤其是自然人投资者明确适当性标准;交易场所电子化交易系统要统一接入政府主管部门非现场监管平台,以便实时监测和随机抽查;省政府对违法违规交易场所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更新并对社会公布;交易场所名称与上线品种要名实相符,不得随意变更;交易场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服务器所在地应保持一致。

四、任务分工

(一)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类交易场所规范管理意见》(黑政发〔2015〕6号)规定,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对各类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整改规范和风险处置工作。

(二)公安局负责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移交和自身发现的各类交易场所在经营活动中涉嫌犯罪的线索进行核查,依法打击与各类交易场所、“微盘”平台有关的犯罪活动。

(三)区委宣传部、文体局负责叫停违法违规交易场所通过各类广告发布媒介进行的推广活动。

(四)各镇负责参照清理联办〔2017〕31号文件中《地方交易场所主要违规交易模式特征、违规问题及整治措施》,对问题严重的违法违规交易场所成立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专班,认真做好风险处置和维稳预案;对问题较轻的违规交易场所逐一下发整改通知,限制违规业务增量,抓紧整改规范。

五、完善监管长效机制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对交易场所的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加强对大宗商品现货、文化产权和艺术品、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技术产权、矿权及土地使用权、排污权、农村产权、国企资产、林权、知识产权类交易场所的指导监督,建立健全全区各类交易场所日常监管长效机制。

(二)各镇要落实属地责任,切实加强信访投诉处理,做好交易场所违法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六、工作安排

(一)制定方案。各镇要制定 “回头看”具体实施方案,安排、落实好本地“回头看”工作。

(二)调查摸底。各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清理整顿监管职责,组织完成所管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调查摸底工作,并将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名单梳理汇总后于2017年7月10日前报区政府办。除取得交易场所所在地以及注册地省级政府批准确有必要保留的之外,其他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一律限期停止交易业务,并于2017年7月10日前完成清理整顿。

(三)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黑名单”包括但不限于未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含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严重违法违规应予撤销关闭的交易场所,工作不配合、整改不力的违规交易场所等。纳入“黑名单”的交易场所由各镇负责摸底统计,并于2017年7月10日前报区区政府办。

(四)限期停止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金融服务。一是对2017年8月30日前仍未整改规范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商业银行一律停止提供开户、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二是对没有获得省政府批准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商业银行一律停止提供开户、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

(五)稳步推进。各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和“回头看”实施方案要求,稳步推进整改规范工作,于2017年7月10日前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报区政府办。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交易场所整改规范的,应经过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同时抄送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备案。2017年8月30日仍未通过整改规范的交易场所,省政府依法依归予以撤销关闭,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应该停止提供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

(六)总结汇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于2017年9月5日前向区政府办提交“回头看”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含交易场所整合方案,并于2018年3月前整合完毕)。区政府办分析汇总有关情况和问题,并向地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回头看”行动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