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lqzf20170003 发布机构 新林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7-13
文 号 新政规〔2017〕3号 主 题 词 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通知
生命周期分类 新政规〔2017〕3号 信息格式/语种 DOC
新林区落实国家和省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方案

 

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民政部发改价格〔2017〕790号、省政府办公厅黑政办函〔2017〕40号和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大价联〔2017〕6号《大兴安岭地区落实国家和省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围绕当前涉企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分类规范、创新制度、部门协同、强化监管的原则,通过放开一批、取消一批、降低一批、规范一批,落实出台的惠企政策措施,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坚决杜绝中介机构利用政府影响违规收费,严肃查处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级各类电子政务平台收费。全面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完善收费监管规则,推出一批制度性、管长远、见实效的清费举措,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实际负担。

二、工作范围

对以企业为缴费主体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工作重点是:

(一)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即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具体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三)政府有关部门建设的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电子政务平台收费。

(四)金融、建设、进出口、铁路货运、人才流动、检验检疫检测领域和环节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工作措施

(一)大幅减少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1.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前期清理规范工作基础上,继续全面梳理政府定价目录内各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减少包括中介服务在内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其收费不得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全面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涉企经营服务政府定价,降低部分保留项目收费标准。全面建立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并实施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清单外一律不得实行政府定价。(新林区物价监督管理局负责,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2.按照国务院相关部委部署,放开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新林区交通局负责);放开公民身份认证服务收费(新林区公安局负责)。通过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竞争减轻企业负担,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相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全面清理取消违规中介服务收费

1.进一步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015年第7号)、《关于清理规范一批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016年第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部分行政审批前置收费项目和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57号)、《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5〕60号)要求,各有关部门根据保留的行政审批、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对本地、本部门中介服务收费进行彻底清查,提出保留、取消、降低收费标准等清理规范意见(各相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2.公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尚未公布目录清单的要尽快公布,取消不合法、不合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未纳入目录清单的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新林区编办、法制办负责,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3.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各相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切实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

进一步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部署,优化行业协会商会结构布局(新林区发改局、民政局负责,各相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一律不得利用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方式强制企业入会,不得利用行业影响力以评比表彰、评审达标等方式违规收费。会费档次较多、标准过高的要调整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鼓励会费结余较多的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减免会员企业会费(新林区民政局负责已脱钩的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中省直有关单位负责本系统未脱钩的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对行业协会商会除会费外的其他收费进行审核,取消违规收费项目、降低不合理收费标准(新林区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局、民政局负责,新林区民政局负责提供已脱钩的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除会费外的其他收费项目,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中省直有关单位负责提供本系统未脱钩的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除会费外的其他收费项目)。通过门户网站集中公示行业协会商会会费和其他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新林区民政局负责已脱钩的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中省直有关单位负责本系统未脱钩的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

(四)进一步清理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

政府有关部门建设的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电子政务平台应免费向企业和社会开放,不得利用电子政务平台从事商业活动;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引入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的,不得参与电子认证服务经营或收取费用,不得强制要求企业购买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和办理有关业务,不得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严格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办函〔2016〕72号)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对本部门电子政务平台收费进行清理和规范,凡与通知规定不符的应立即纠正和整改(各相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新林区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审计局负责督促检查)。

(五)深入清理重点领域和环节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1.清理规范金融领域收费。按照国家部署,取消商业银行收取的个人异地本行柜台取现手续费;暂停收取本票、汇票的手续费、挂失费、工本费;扩大商业银行本行唯一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免费范围,将原来需客户申请改为银行主动免费。深入挖掘向企业减费让利潜力,落实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降费政策。进一步加大对银行收费行为现场检查力度,对违规收费行为严肃处理问责(新林区物价监督管理局负责)。

2.清理规范涉及铁路货运收费。重点清理地方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在铁路货物运输、专用线经营上的违规收费,规范铁路运输企业、专用线产权或经营单位收费(新林区工信委、物价监督管理局负责,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3.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将货物港务费整合并入港口建设费,按政府性基金管理(新林区财政局、交通局负责)。对进出口环节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开展反垄断执法调查,规范收费行为(新林区物价监督管理局负责)。进一步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涉企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取消检验检疫电子报检报关平台收费,降低部分检疫处理收费(新林区物价监督管理局负责)。

  4.清理规范检验检疫检测相关收费。降低认证认可、条形码维护、特种设备检测等收费(新林区质监局负责)。

  5.清理规范人才流动等环节收费。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规定,落实取消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等政策,规范人才招聘、评价等环节收费,相应降低人才流动成本和企业用人成本(新林区人社局负责,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取消为落实国家强制性实名制要求对企业收取的公民身份认证服务收费,降低人口信息开发服务费标准(新林区公安局负责)。

(六)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

  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严格落实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经营服务行为监管,督促其严格成本管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收费偏高、盈利较多项目收费标准(各相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对收费标准较高、企业反映较大的收费单位,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引导收费单位规范自身行为(新林区物价监督管理局负责,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工作步骤

  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要坚持清理与规范相结合、坚持清理与减负相结合、坚持清理与查处相结合,通过全面清理规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具体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清阶段(6月30日前)。对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电子政务平台收费及金融、建设、进出口、铁路货运、人才流动、检验检疫检测等重点领域和环节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中省直有关部门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进行自查;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由新林区民政局组织已脱钩的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自查,中省直其他有关部门对本系统未脱钩的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自查。重点查清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等具体内容,提出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及规范管理的意见。有关自查自清情况以及《地林直中省直部门所属单位涉企中介服务收费清查情况表》(附件1)、《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查情况表》(附件2)和《电子政务平台收费清查情况表》(附件3),于6月30日前报送新林区物价监督管理局。请各相关部门按照文件有关要求,对本部门收费进行自查自清,并于6月30前将自查自清结果及提出的意见报送新林区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工信委、民政局、审计局。新林区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工信委、民政局、审计局汇总后报行署及省局。

(二)集中审查阶段(7月20日前)。新林区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工信委、民政局、审计局按职责分工对各相关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自查自清结果以及提出的清理规范意见进行审查,由新林区物价监督管理局汇总审查结果报区政府审定后,向各相关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反馈审查意见。我区各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落实规范管理措施。

(三)重点检查阶段(8月20日)。结合自查自清情况,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在全区范围内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环节、金融机构、电子政务平台、建设领域等涉企收费进行重点检查,对垄断行业“三指定”行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行政垄断行为开展反垄断调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对问题严重、性质恶劣的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总结评估阶段(8月5日)。各相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对本部门清理规范情况全面总结评估,将取消项目、降低标准、放开政府定价项目、涉及收费金额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同时,认真填写《涉企中介服务收费清理规范情况汇总表》(附件4)、《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理规范情况汇总表》(附件5)和《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理规范情况汇总表》(附件6),于8月5日前报送新林区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工信委、民政局、审计局。新林区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工信委、民政局、审计局将清理规范情况汇总后报行署及省局。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新林区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工信委、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共同部署在全区范围内对涉企经营服务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工作,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单位要相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统筹落实本单位清理规范具体工作。新林区联合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新林区物价监督管理局,联系人:邱爽 电话:3181187 邮箱:niu08112@163.com。

(二)抓好工作落实。各相关部门要以更大决心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狠抓落实,明确时间节点和任务安排,稳步有序推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务求取得实效。行署将对各地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督查,区政府将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相关部门自查自清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抽查,对不落实清理规范要求,不如实自查自清及隐瞒不报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及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深入分析,研究提出从根本上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建议,并抓好整改落实。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媒体沟通,准确解读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政策要求,主动宣传政府出台的各项惠企收费政策和清理规范取得的成效,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

 

 

 

 

 

 

 

 

 

 

 

 

地林直、中省直部门所属单位涉企中介服务收费清查情况表

 

填表单位(公章):

 

报送时间: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收费单位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元)

收费金额(万元)                          

收费性质

文件依据

初步清理规范意见

备注

 

2016年

2017年1-5月

保留

调整

取消

放开或下放

 

 

 

 

 

 

 

 

 

 

 

 

 

 

 

 

 

 

 

 

 

 

 

 

 

 

 

 

 

 

 

 

 

 

 

 

 

 

 

 

 

 

 

 

 

 

 

 

 

 

 

 

 

 

 

 

 

说明:

 

 

 

 

 

 

 

 

 

 

 

 

 

1、“收费单位”栏:填收费的具体执行单位。

 

2、“收费项目”栏:一个单位有多项收费的,每项具体收费均作为一个收费项目,分别填写。

 

3、“收费性质”栏: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填“行政”,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填“经营”,其他收费填“其它”。

 

4、“文件依据”栏:填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属于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的,填“自定”。

 

5、“清理规范意见”栏:如果是“调整”,请写明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意见。

 

 

附件2

 

 

 

 

 

 

 

 

 

 

 

 

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查情况表

 

填表单位(公章):

 

 

报送时间: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收费单位

截止2016年底是否脱钩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元)

收费金额(万元)                            

收费性质

文件依据

清理规范意见

备注

 

2016年

2017年

1-5月

保留

调整

取消

放开或下放

 

 

 

 

 

 

 

 

 

 

 

 

 

 

 

 

 

 

 

 

 

 

 

 

 

 

 

 

 

 

 

 

 

 

 

 

 

 

 

 

 

 

 

 

 

 

 

 

 

 

 

 

 

 

 

 

 

 

 

 

 

说明:

 

 

 

 

 

 

 

 

 

 

 

 

 

 

1、“收费单位”栏:填收费的具体执行单位。

 

 

2、“收费项目”栏:一个行业协会商会中既有会费,又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其他收费的,每一项具体收费均作为一个收费项目,分别填写,其中,“会费”分为“会长级”,“副会长级”等级别的,请按每个级别分别填写会费。

 

 

3、“收费性质”栏: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填“行政”,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填“经营”,属于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的填“会费”,其他收费填“其它”。

 

 

4、“文件依据”栏:填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属于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的,填“自定”。

 

 

5、“清理规范意见”栏:如果是“调整”,请写明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意见。

 

 

 

附件3

 

 

 

 

 

 

 

 

 

 

 

 

电子政务平台收费清查情况表

填报单位(公章):

 

         报送时间:

填表人: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

电子政务平台名称

主要功能

平台运营单位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金额(万元)                            

清理规范意见

备注

2016年

2017年1-5月

 

 

 

 

 

 

 

 

 

 

 

 

 

 

 

 

 

 

 

 

 

 

 

 

 

 

 

 

 

 

填表说明:

 

 

 

 

 

 

 

 

 

 

 

 

           1、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办函[2016]72号),电子政务平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含代行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及其他组织)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和办理有关业务的窗口。

           2、没有向企业收费的,在“收费项目”一栏注明运营经费来源(如预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等),在收费金额的相关栏目中填写“无”。

           3、“清理规范意见”栏写明是“取消”还是“保留”或“降标”。

           4、数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5、数据截止日期为2017年5月31日。

 

 

 

附件4

 

 

 

 

 

 

 

 

 

 

涉企中介服务收费清理规范情况汇总表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涉及的部门

取消、放开或下放收费项目

降低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清理规范措施

收费标准                       (元)

涉及收费金额              (万元)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原收费标准              (元)

现收费标准        (元)

涉及收费金额                         (万元)

 

 

 

 

 

 

 

 

 

 

 

 

 

 

 

 

 

 

 

 

 

 

 

 

 

 

 

 

 

 

 

 

 

 

 

 

 

 

 

 

 

 

 

 

说明:

      1、“收费项目”栏:一个单位有多项收费的,每项具体收费均作为一个项目,分别填写。

      2、“收费性质”栏: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填“行政”,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填“经营”,其他收费填“其它”。

 

 

 

 

 

 

 

 

 

 

 

      3、“取消、放开或下放收费项目”栏:“清理规范措施”请写明是取消、放开或下放。

 

 

附件5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情况汇总表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涉及的部门

取消、放开或下放收费项目

降低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清理规范措施

收费标准           (元)

涉及收费金额         (万元)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原收费标准         (元)

现收费标准            (元)

涉及收费金额              (万元)

 

 

 

 

 

 

 

 

 

 

 

 

 

 

 

 

 

 

 

 

 

 

 

 

 

 

 

 

 

 

 

 

 

 

 

 

 

说明:

 

      1、“收费项目”栏:一个行业协会商会中既有会费,又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其他收费的,每一项具体收费均作为一个收费项目,分别填写,其中,“会费”分为
     “会长级”,“副会长级”等级别的,请按每个级别分别填写会费。

 

      2、“收费性质”栏: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填“行政”,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填“经营”,属于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的填“会费”,其他收费填“其它”。

 

      3、“取消、放开或下放收费项目”栏:“清理规范措施”请写明是取消、放开或下放。

 

 

 

 

 

 

 

附件6

 

 

 

 

 

 

 

 

 

电子政务平台收费清理规范情况汇总表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

 

填表人: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

电子政务平台名称

平台运营单位

清理规范意见

备注

取消     (是∕否)

整合      (是∕否)

调整收费标准

年减负金额              (万元)

收费项目

原收费标准(元)        

现收费标准(元)            

 

 

 

 

 

 

 

 

 

 

 

 

 

 

 

 

 

 

 

 

填表说明:

 

           1、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办函[2016]72号),电子政务平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含代行政府职能                                                                                                                                                 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和办理有关业务的窗口。

           2、没有向企业收费的,在“备注”一栏注明运营经费来源(如政府购买服务)。

           3、数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4、数据截止日期为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