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lzfb20170007 发布机构 新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08-23
文 号 新政办规〔2017〕7号 主 题 词 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通知
生命周期分类 新政办规〔2017〕7号 信息格式/语种 DOC
新林区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防范全区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的控制处理和救援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88号令)、《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制定。

(三)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内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

    2.本区内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

    3.危及国家和人民财产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

    4各镇(场)、管护区、企事业单位需要增援的安全生产事故。

(四)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综合应急预案。是应对本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整体计划、规范程序和行动指导。由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2.专项应急预案。由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区政府综合应急预案,针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故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备案。

    3.各镇(场)、管护区应急预案。由各镇(场)、管护区根据区政府综合应急预案,为应对各自区域内突发事故制定的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备案。

(五)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的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人员安全防护工作。

    2.预防为主,规范管理。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属地管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管理体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安全责任制,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4.反应迅速,协调联动。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整合利用全区现有的人力、物力、技术和信息资源,形成统一指挥,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二、事故风险描述

    新林区地处大兴安岭东部,伊勒呼里山北麓(东经123°41′-125°25′,北纬51°20′-52°10′),全区总面积8702.9平方公里,92.8%面积为森林。辖7镇、8个林场、两个管护区。 容易突发的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安全事故、设施和设备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疫情事故,食品和职业危害事故、营林生产事故、森林火灾救灾安全事故等。

    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制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个等级:

    I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有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

    II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50-99人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至10万人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

    III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9人生命安全,或30-49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

IV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2人生命安全,或29人以下中毒(重伤),或一定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

 

三、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体系

    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新林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以及其它相关救援力量等。

    新林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下设新林区安全生产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作为非常设机构,设立在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政府办主任兼任。

(二)领导机构及职责

    新林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救援中心:

    总指挥:林建军

    副总指挥:张广海 石磊 佟晓光 杨影 包显亭 宋东卫 倪喜文 王洪彬 李道玉 王飞 王天生 徐光新

    成员单位:宣传部、监察局、政府办、安监局、公安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卫计局、环保局、交通局、工会、发改局、气象局、质监局、住建局、营林处、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路等相关单位以及事故发生地政府党、政主要负责人。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的主要职责:1.研究确定全区应对安全生产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2.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组织和指挥;3.负责审定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4.当安全生产事件超出本区级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行署支援。

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政府办:承接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公安局:负责组织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区域的警戒和交通管制,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负责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姓名、身份、死亡人员事实的确定;负责对事故有关直接责任人的监护及逃逸人员的追捕。

    监察局:依法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受理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的控告、检举,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安监局:参与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督促检查区各有关单位遵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宣传部:负责统一向外界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及事故现场媒体活动的协调管理。

    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露的事故现场及有毒物质的清洗工作;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交警大队:负责保证事故发生期间的交通秩序,保证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交通通畅,为抢险车辆及救护车辆提供便利条件。

    财政局:负责筹集事故抢险和事故处理资金;负责筹措启动《新林区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所需经费,为应急救援提供资金保障。

发改局:负责组织事故抢险物资的征集供应,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质情况、当地地质灾害相关资料和技术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提供事故场所地下水、电、管网情况。

    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交通事故的救援和处置工作以及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工作,及时将应急救援物资运送到事故抢救现场,为撤离危险区域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征集应急救援所需各种运输工具。

    卫生局:负责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工作;负责调集药品、医疗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组织实施现场伤员救护和对死亡人员的技术认定等工作;负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防止疫情扩大。

    环保局:负责及时测定火灾、爆炸、泄漏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产生的有毒物质的品质成份及可能影响区域的范围;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影响环境的区域发出警告并定期定点进行监测控制,严密控制其对周边环境进一步污染,影响进一步扩大。

    质监局:负责有关技术的检测和鉴定。

    气象局:负责气象保障,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湿度、雨量等气象情报、预报。

营林处:负责营林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

    铁路部门: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为撤离危险区域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

电业局: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保证事故救援所需用电安全;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移动、联通公司: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现场通信和信息保障。

    区工会、民政局、人社局: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其它各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危及程度在各专项指挥中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各镇(场)、管护区机构及职责:各镇(场)、管护区应设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作为本行政区域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新林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本预案后,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依据事故的性质和危及程度,设立事故应急各专项指挥组,各组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安全快速实施救援。

   1.救援指挥组: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现场救援工作。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尽快测定突发事故的危害地区,检测危害程度,及时控制危险源。该组由区常务副区(局)长、行业主管副区(局)长和专家组成。

2.伤员抢救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分类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行治疗。该组由卫计局、医院及事故发生区域的行政主管镇(场)、管护区的负责人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3.工程抢险组:对事故现场的工程和周边被损毁的公共设施进行抢修。该组由事故发生区域的行政主管的镇(场)、管护区的人员和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4.安全疏散组: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该组由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发生区域的行政主管的镇(场)、管护区的负责人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5.安全警戒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安全巡逻。该组由公安局、交警大队等部门组成。

    6.物资供应组: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该组由发改局、交通局、民政局等部门组成。

    7.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有关环境的即时监测,确定是否产生污染和受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该组由区环保局、事故发生区域的行政主管的镇(场)、管护区的负责人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8.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该组由安监局、事故专家、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成。

   9.通信保障组:充分利用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卫星、微波、互联网等手段,保障救援有关单位与人员的通讯畅通。必要时将通讯传输设备设立在事故救援现场。该组由移动、联通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四、预警及信息报告

(一)预警

    各镇、场、管护区、行业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监控,并建立普查、登记、评估和管理等制度。

接到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办法,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根据分析预测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安全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由区政府通过报刊、电视、政府网站、政府微信公众号、短信群发、宣传车广播宣传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发布方式。

(二)信息报告

     相关各镇(场)、管护区、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责任人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镇(场)、管护区、相关部门及时向区政府如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区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地区行署如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预警信息报告内容包括:

  (1)事件的性质、原因或可能原因;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范围;

  (3)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和人员伤亡估计;

  (4)对事件的应对措施和控制情况;

  (5)事件的类别;

  (6)预警的级别;

  (7)事件的其他情况;

  (8)报告机关。

预警信息报告发布后,区应急办和区应急指挥中心须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及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报和处置方式;

  (3)转移、撤离、疏散或依法强制隔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

  (4)要求参加处置事故的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根据需要动员、招募后备人员;

  (5)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等设施正常运转;

    6)调集所需物资和设备。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1.发生I、II级安全事故,区应急指挥中心应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并上报行署,请求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接受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指导。

2.发生III、IV级安全事故,适用本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行署。

(二)响应程序

    1.区政府应急办接到报告后,迅速建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对应的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镇、场、管护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

2.信息采集并及时向行署、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失踪的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疗救治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

3.国家、省、行署应急指挥中心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指令和专家的建议,进行现场救援。

4.次生事故的预防和部署处置工作。

5.现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6.事故发展态势,认为难以控制或有扩大趋势,预计凭本区现有应急资源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由应急指挥部提出意见,向行署请求支援。

(三)处置措施

1.发生地先行处置。由事故发生区域的行政主管的镇(场)管护区和有关单位必须迅速作出反应,指派有关单位或本辖区有关力量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尽可能地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基本措施。

  ①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安全受到威胁的人员;

    ②迅速控制、消除危险源;

    ③设立警戒线,实行交通管制,进行安全巡逻,维护秩序;

    ④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和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

 ⑤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跟踪事态变化,防止事故扩大或引发二次事故;

 ⑥保障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等相关设施使用顺畅;

保障现场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⑧确保事故发生区域周边群众的安全,执行紧急状态下群众疏散和转移的范围、路线、程序以及安置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开展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和治安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应急结束

由区应急办确定应急结束,应急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各专业指挥部,分析总结事故灾难抢救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形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六、信息公开

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七、后期处置

1.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督促有关机构开展保险理赔等事项。

2.成立事件原因调查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发展趋势和事故后果,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八、保障措施

(一)通讯和信息保障

    由区政府(区应急办)和移动、联通公司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应急通讯系统,配备应急通讯保障设备,确保应急通讯畅通。

(二)应急队伍保障

    由公安、消防、武警森警部队、森林消防大队等组成基础救援队伍,按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示部署,做为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

(三)物资装备和后勤保障

    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调拨方案,落实储备措施,重要物资要编列清单和分布图。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计划和方案落实储备物资并加强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储备物资

(四)经费保障

    各镇(场)、管护区、生产经营单位要迅速筹集应急救援资金,财政困难的要请求区政府和上级政府给予支持。

(五)技术保障

    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人员和具有救援知识的人员、各行业的技术专家和救援专家,应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保障。

(六)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保障由卫计局和医院实施,确定参与应急医疗卫生工作队伍及分工,确保及时出动和调配。按照分级救治、就近处置的原则和现场抢救、院前急救等实施紧急救护,划分医疗救治区域,明确医疗救护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用等相关措施和制度。

(七)交通运输保障

由交通局和交警部门组织实施,道路设施受损时,交通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道路通行。根据需要,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运输设施设备。交警部门负责对事故发生现场和通往现场的重要道路实行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或绕行通道。

(八)治安保障

由公安部门组织实施,主要负责在最短时间内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九)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在安全区域的学校操场、广场等场所设立紧急避难场所。由工会、民政局、人社局负责设立避难场所标识,规划从事故现场到应急避难场所的路线,及时明确的告知公众。

(十)公共设施保障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等供给,做好事故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确保衣、食、住、行等生活需求,负责事故造成的废弃、有害物质的处理和监测。

 

九、应急预案管理

1.应急预案宣传培训

    区政府(应急办)、各镇(场)、管护区、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部门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区应急办、工会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公职人员应急培训,各部门相关人员要认真学习应急知识,掌握应急预案内容,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应急预案演练

    各镇(场)、管护区、生产经营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演练计划,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各部门、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快速反应能力、紧急动员能力及后勤保障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评估总结,改进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应急预案修订

    综合应急预案(包括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应急预案)由区政府(区应急办)及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各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订,根据我区形势变化,及时进行修订。

各镇(场)、管护区、生产经营单位,各有关部门根据所辖区域和主管行业,结合实际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4.应急预案备案

本预案区政府(区应急办)发布,报行署备案。各镇(场)、管护区、生产经营单位和各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由各镇(场)、管护区、生产经营单位和各有关部门发布,报区政府(区应急办)备案。

5.应急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政府(区应急办)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各镇(场)、管护区、生产经营单位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履行各自职责,并负责解释和实施各自相应的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