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lzfb201700010 发布机构 新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09-13
文 号 新政办规〔2017〕10号 主 题 词 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通知
生命周期分类 新政办规〔2017〕10号 信息格式/语种 DOC
新林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 1 -

1.1编制目的 - 1 -

1.2编制依据 - 1 -

1.3适用范围 - 1 -

1.4工作原则 - 1 -

1.5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 2 -

1.5.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 2 -

1.5.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 - 3 -

1.5.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 - 4 -

1.5.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 - 4 -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 5 -

2.1应急指挥机构 - 5 -

2.1.1新林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 5 -

2.1.2镇(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 9 -

2.2日常管理机构 - 9 -

2.3专家委员会 - 9 -

3监测、预警与报告 - 10 -

3.1监测 - 10 -

3.2预警 - 10 -

3.3报告 - 11 -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 11 -

3.3.2报告形式 - 12 -

3.3.3报告时限与程序 - 12 -

3.3.4报告内容 - 12 -

3.3.5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 - 13 -

 

4应急响应与终止 - 13 -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 13 -

4.2应急响应 - 13 -

4.2.1特别重大(I级)、重大 (II级)、较大 (III级)应急响应 - 13 -

4.2.2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应急响应 - 16 -

4.2.3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 17 -

4.2.4疫情应急处理具体措施要求 - 18 -

4.2.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 19 -

4.3安全防护 - 20 -

4.3.1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 20 -

4.3.2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 - 20 -

4.4社会动员 - 20 -

4.5新闻报道 - 20 -

4.6应急响应的终止 - 21 -

5 善后处理 - 21 -

5.1后期评估 - 21 -

5.2奖励 - 22 -

5.3惩罚 - 22 -

5.4补偿 - 22 -

5.5抚恤与补助 - 22 -

5.6恢复生产 - 23 -

5.7社会救助 - 23 -

6 应急处置的保障 - 23 -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 23 -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 24 -

   

新林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以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加强疫情监测、科学有效防控为重点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机制,完善组织领导、预防控制、疫情网络、物资保障等工作体系,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范处置能力,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促进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黑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大兴安岭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全境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政府统一领导指挥,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按照“预防为主、防检结合、全面控制、重点扑灭”的要求,加强防疫知识宣传,落实免疫、监测、预警、应急管理等防范措施,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现群防群控。

4)依法防治,科学防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落实防疫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控制和消灭疫情;总结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成功经验,加强动物疫病快速诊断、防治等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制定科学、规范的防控措施,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科学防控水平。

1.5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

1.5.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且波及我区的;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且波及我区的。

2)口蹄疫在14日内,5个以上省份连片发生疫情且波及我区的;省内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且波及我区的。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5.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且波及我区的;出现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且波及我区的;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且波及我区的;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牛瘟、牛肺疫等疫情发生或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含大兴安岭地区在内的3个以上市(地)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畜牧兽医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5.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大兴安岭地区有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且波及我区的。

2)口蹄疫在14日内,大兴安岭地区有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且波及我区的。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大兴安岭地区有5个以上县(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大兴安岭地区有5个以上县(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或泄漏。

6)地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5.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区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镇(场)暴发流行。

3)新林区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畜牧总站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向区政府提出成立新林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区政府根据畜牧总站的建议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

各镇(场)也要成立本级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1.1新林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新林区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畜牧总站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畜牧总站,由畜牧总站站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措施,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区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畜牧总站、宣传部、发改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商务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局、卫计局、工商局、资源科、疾控中心、水务局、环保局、住建局、农林局、物价局、质监局、食药监局、安监局、气象局、森林消防大队、广播电视台、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新林镇、塔源镇(场)、宏图镇(场)、大乌苏镇(场)、碧洲镇(场)、翠岗镇(场)、塔尔根镇(场)、新林林场、富林林场。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畜牧总站: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监督指导对疫区内畜禽的扑杀、场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强制免疫等工作;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区政府提出实施封锁等建议;及时与区卫计局及有关单位互相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实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贮藏和运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疫区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工作;参与开展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及时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报道;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公开相关信息,做好舆论导向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和记者的采访活动。

发改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计划,将防疫所需资金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扑灭和应急处理的技术研究与应用工作,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供技术支持和储备。

公安局:负责疫区封锁,会同畜牧总站和交通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强制扑杀、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项工作。配合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经过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运载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进行拦截和检查。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疫区的社会秩序。

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履行职责以及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商务局:负责做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民政局:负责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疫区内群众的社会救济与抚恤工作,负责境内外各界捐助款物的接受、管理和发放工作。

财政局:应按照文件要求,按防疫工作需要足额落实动物防疫经费并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资金,并做好资金(含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社局:负责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交通局: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保障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检测和物资运输车辆畅通。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

卫计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人员防护措施的指导以及人间疫情的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

工商局:根据疫区封锁情况,负责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资源科: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物价局:负责所有防疫物资和疫区内的生活资料的物价稳定。

环保局:负责配合畜牧兽医局做好疫区内的无害化处理与环境消毒工作。

质监局:负责对供应疫区的物资进行质量技术监督检查。

食药监局:负责协调疫区内食品、药品的供应,并对疫区内供应的食品、药品进行监管。

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疫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资料。

住建局、水务局、农林局: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区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确保疫区内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森林消防大队:负责积极响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畜牧兽医、公安等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工作。

移动、联通、电信公司:负责组织无线电监测,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和应急处理时的无线电频率保障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新林区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2.1.2镇(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各镇(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制定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

2.2日常管理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负责本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应急预案和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预警系统;定期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业应急队伍进行应急演练,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

2.3专家委员会

区畜牧总站负责设置区本级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措施;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参与本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应急预案和实施细则、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应急处理预备队等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参与开展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镇(场)动物防疫站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需要,设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区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畜牧总站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畜牧总站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畜牧总站根据监测信息,结合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都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镇(场)兽医站(产业办)报告,镇(场)兽医站(产业办)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认定为情况可疑的应立即向畜牧总站报告,并有权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 镇(场)兽医站(产业办)

b.畜牧总站

c.镇政府

d.动物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机构。

(2)责任报告人

执行任务的各级动物防疫人员、检疫人员、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督执法人员等;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人员;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形式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等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与程序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或者通过监测等手段发现新的疫病,必须立即向所在地兽医站(产业办)报告。接到疫情报告后,所在地兽医站(产业办)要立即派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写出现场调查报告。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将情况报告镇政府,并同时报区畜牧总站,畜牧总站应当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地区畜牧总站,并通报区卫计局。畜牧总站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专家组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写出现场调查报告,由专家签字,同时采集病料进行血清学检测,写出检测报告,由实验室负责人签字。初步认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报行署政务值班室(24小时值班电话;2731200,2731300),同时报告地区畜牧总站。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地区畜牧总站、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

3.3.4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免疫情况、诊断情况及结果;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3.3.5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

在疫情报告期间,畜牧总站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区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4应急响应与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应急响应的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镇(场)兽医站(产业办)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地区发生,并按照上级畜牧兽医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

4.2.1特别重大(I级)、重大 (II级)、较大 (III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我区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在国务院、省、地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

1)新林区应急指挥部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

b.根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区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需报请行署决定。

d.在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畜牧兽医、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g.组织街道、社区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a.组织开展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负责对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按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a.组织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b.组织对疫区内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进行扑杀,指导做好动物尸体、粪污等的无害化处理,指导开展疫点及其周边环境的消毒灭源工作。

c.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d.组织动物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e.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f.承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指导做好疫区临时性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监督检查工作和防疫消毒。

4.2.2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应急响应

确认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后,畜牧总站根据情况及时向新林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必要时,可向行署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1)新林区应急指挥部

统一领导和指挥我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灭疫情;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街道、社区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可请求行署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畜牧总站

确认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后,立即向行署政务值班室(电话:2731200、2731300)、地区畜牧总站(电话:6101787)报告疫情。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我区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加强对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处理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疫情应急处置。必要时,报请行署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3)镇人民政府,社区,有关部门

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社区及有关部门在区政府及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2.3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4.2.3.1疫点

(1)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染疫的动物及其产品;

(2)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4.2.3.2疫区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2)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3)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4)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5)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4.2.3.3受威胁区

(1)对易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2)对易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4.2.4疫情应急处理具体措施要求

(1)发病动物及相关动物扑杀及处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指导,在公安、武警配合下,由区政府组织人员实施对疫点(及疫区)内的所有发病(及相关)动物进行全部扑杀,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2)强制消毒:在畜牧总站指导下,由区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被污染物品、禽舍、场地、街道、饲草饲料、饲养工具、运输器具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进出疫区的路口由负责封锁的人员对进入疫区的车辆、人员及其他有关物品进行彻底消毒。

(3)紧急免疫注射:在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指导下,由区政府组织紧急注射队,对受威胁区(及威胁区)内所有易感动物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同时,畜牧总站对易感动物实行疫情监测,随时掌握疫情动态。

(4)关闭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由工商局负责关闭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及产品进出。

(5)发生疫情的镇(场)和受威胁的镇(场)在进出辖区的主要通道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负责对过往车辆的消毒,堵截从疫点、疫区内偷运的动物及其产品。

4.2.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辖区受到波及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并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1)与疫情发生地镇政府、林场及其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辖区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组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调查、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等交通要道的检疫监督工作。

4.3安全防护

4.3.1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理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处置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理人员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疫苗接种、药物预防、配备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者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特殊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加强对应急处理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

4.3.2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群间疫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药物预防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尽快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4.4社会动员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新林区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

4.5新闻报道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宣传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科普知识和在应急工作中涌现的先进集体、个人。

4.6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按规定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较大突发动物疫情、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分别由省、地、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下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请求,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的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畜牧总站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应当上报区政府,并抄报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5.2奖励

区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惩罚

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失职、渎职,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补偿

因扑灭或者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新林区应急指挥部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5.5抚恤与补助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取消贸易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隔离区内的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捐助款物。

民政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做好社会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分配和使用工作。

区政府对救助捐赠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国家各项补助政策的落实。

6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协调畜牧总站、卫计局、财政局、交通局、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应当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并按规定做好储备物资的保养工作。

通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等予以优先待遇。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区政府建立由畜牧总站、公安局、卫计局、工商局、交通局等有关单位的人员及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及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

应急预备队伍由四部分构成,即由公安局组成的封锁分队,负责疫情现场的封锁,控制人员和车辆的出入;由畜牧总站组成紧急防疫分队,负责现场消毒、疫情诊断、病料采集、调查病因和病源,对健康动物进行紧急预防接种、控制病死动物以及其他可能造成疫源扩散产品的移动;由区政府组织的扑杀分队,在畜牧总站的技术指导下,负责发病及同群动物的扑杀工作。由区政府组织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分队,在畜牧总站的指导下,按规定进行环境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的组成单位和人员须在应急指挥部备案,平时由所在部门、单位管理,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由各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并按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疫区封锁、扑杀、消毒、紧急免疫、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

6.2.2交通运输保障

区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紧急物资运输设施保障工作,为区政府批准的应急救灾车辆提供免费通行服务。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开设应急处置快速通道,保证应急处置交通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放行。

6.2.3医疗卫生保障

卫计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群间监测,并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畜牧总站在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向卫计局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卫计局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局、森林消防大队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畜牧总站应按照计划和本级政府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情控制情况,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实行动态储备机制。

紧急防疫物资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储备充足的应急防疫物资,并负责维护、保养和更新。

紧急防疫物资主要包括:

(1)诊断试剂;

(2)药品:疫苗、杀虫剂、消毒药品(过氧乙酸、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火碱、甲醛、高锰酸钾等);

(3)消毒设备:包括高压消毒机、便携消毒机具、消毒容器等;

(4)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服、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

(5)运输工具:封闭运输车、现场诊断车;

(6)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扩音器、传真机、GPS定位仪、电脑等;

(7)封锁设施设备:帐篷、行军床、警戒带、警示标牌、警示灯等;

(8)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一次性注射器、高强度封闭塑料袋等。

6.2.6经费保障

区政府应当将本级政府承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所属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通过社会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财政局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财政局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畜牧总站应当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学、经济、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畜牧总站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以及先进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6.4培训与演习

畜牧总站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

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应急预案;

(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

(5)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

畜牧总站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演练,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工作能力。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同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宣传和普及动物防疫知识、科普知识等方面的作用。

7应急预案的制定

各镇(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级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畜牧总站备案。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畜牧总站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由畜牧总站、安监局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新林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发展规律出现重大变化的;

(4)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5)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6)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7)畜牧总站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新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林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同时废止。

9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以及有可能对人民拜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类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附件:1.新林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2.新林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通讯录

3.关于启动《新林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决定(样本)

4.关于解除《新林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决定(样本)

5.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6.补贴评估

7.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其管理

8.资金储备

 

 

 

 

 

 

 

 

 

 

 

 

 

 

 

 

 

 

 

 

附件1

新林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长:佟晓光     新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指挥长:王海洲     新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袁明月     畜牧总站站长

   员:李晓军     宣传部副部长

蒋洪斌     发改局负责人

孙国军     科技局局长

孟庆才     公安局副局长

彭亚荣     监察局副局长

李会宁     民政局局长

倪桂英     财政局局长

      人社局局长

张君田     交通局局长

任大权     资源科科长

袁世文     发改局主任科员

鞠 晶     卫计局局长

韩庆文     物价局负责人

      农林局局长

吴敬伟     环保局局长

林清华     药监局局长

韩秀华     工商局局长

孟庆丰     疾控中心主任

李宏伟     防火办主任科员

于传龙     住建局局长

曹恕海     质监局局长

于国生     安监局局长

宋有江     气象局局长

陈峰山     森林消防大队大队长

张岩冰     广播电视台台长

鞠长友     移动公司经理

马玉兰     联通公司经理

梁洪涛     电信公司经理

尹文志     新林镇镇长

姚文乔     塔源镇镇长

邵 平     宏图镇镇长

赵胜龙     大乌苏镇镇长

宋体江     碧洲镇镇长

袁德明     翠岗镇镇长

钟晓玉     塔尔根镇镇长

唐亚森     新林林场场长

李继海     富林林场场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畜牧总站。办公室主任袁明月任,负责新林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的组织协调与落实工作

 

 

 

 

附件2

新林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通讯录

序号

单位名称

电话

1

宣传部

3181009

2

发改局

3188771

3

科技局

3181103

4

公安局

3181200

5

监察局

3181059

6

民政局

3181096

7

财政局

3181091

8

人社局

3181078

9

交通局

3181159

10

资源科

3181313

11

商务局

3181196

12

卫计局

3181043

13

物价局

3181086

14

畜牧总站

3186946

15

农林局

3186596

16

环保局

3183166

17

食药监局

3181627

18

工商局

3188008

19

疾控中心

3181623

20

水务局

3186093

21

住建局

3182790

22

质监局

3181090

23

安监局

3182099

24

气象局

3185787

25

森林消防大队

3181190

26

广播电视台

3189112

27

移动公司

 

28

联通公司

3186001

29

电信公司

6110310

30

新林镇

3137000

31

塔源镇(场)

3150013

32

宏图镇(场)

3143666

33

大乌苏镇(场)

3170012

34

碧洲镇(场)

3192058

35

翠岗镇(场)

3130012

36

塔尔根镇(场)

3122112

37

新林林场

3181577

38

富林林场

3185201

 

 

 

 

 

 

 

 

 

 

 

附件3

 

关于启动《新林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决定(样本)

 

 

---年---月---日---时,在----发生一起-----------,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决定启动《新林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新林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签字):

 

 

 

 

 

 

 

 

附件4

 

关于解除《新林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决定(样本)

 

 

 ---年---月---日---时,在----发生的-----------事件,经过应急处置,已经--------。经研究决定,解除应急状态,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新林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签字):

 

 


附件5

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一、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建

(一)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官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

(二)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

(三)公安人员;

(四)卫生防疫人员;

(五)其他方面人员。

二、任务

负责按照新林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办公室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三、培训

预备队组成后,应当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由畜牧总站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

(一)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二)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包括:(1)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3)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5)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6)其他。

(三)个人防护知识。

(四)治安与环境保护。

(五)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六)其他。

 

附件6

补贴评估

 

为了保护饲养者的合法权益,减少他们的经济损失,必须扑杀前对存栏的活畜禽(包括病畜禽)、畜禽产品进行合理的评估。

1.评估人员: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派两名熟悉市场价格的工作人员组成。

2.评估对象:为被扑杀的畜禽,销毁的畜禽产品和其它需要被烧毁的栏舍、饲养、饮水用具、饲料等物品。

3.评估结果:须经评估小组成员签字,经办公室确认,方为有效。

4.评估执行程序:按国家规定的评估程序执行。

5.评估协助:所在地指挥部必须协助做好评估工作。

 

 

 

 

 

 

 

 

 

附件7

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其管理

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

1.疫苗:禽流感苗,猪口蹄疫苗,牛羊口蹄疫苗。

2.诊断试剂:动物重大疫病琼扩抗原及标准血清;H5、H7、H9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除H5、H7、H9外其它13个亚型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其他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

3.消毒药品: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火碱、甲醛。

4.常用消毒设备:

1)高压电动喷雾器、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火焰消毒器。

2)消毒容器:20升、50升消毒容器。

5.防护用品:可消毒防护服,一次性医用防护服;重胶手套;一次性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

6.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一次性5毫升注射器;扑杀器;密封用具高强度密封塑料袋。

7.运输工具:防疫车。

8.办公用品:笔记本电脑;小型打印机。

二、应急物资储备数量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确定具体采购数量。

三、管理办法

1.应急物资储备于紧急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库。

2.应急物资储备由畜牧总站负责管理,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调配。

3.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4.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动物重大疫病等动物疫情,不得挪用。

附件8

资金储备

 

1.常规防疫经费由畜牧总站提出计划,财政局列入预算,根据动物防疫需要及时足额拨付。

2.疫情应急处理资金,由财政局列入预算。如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随时调用,由新林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进行申请,财政局进行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