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lzf20170004 发布机构 新林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9-18
文 号 新政规〔2017〕4号 主 题 词 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通知
生命周期分类 新政规〔2017〕4号 信息格式/语种 DOC
新林区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09号)和《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交发〔2016〕26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联合开展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健全完善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治超执法联动机制,统一超限超载执法标准,严厉打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强行冲卡等突出违法行为,有效预防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为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二、基本原则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原则,坚持全省统一领导与地方政府负责相结合;坚持路面治理与源头治理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

    三、时间步骤

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坚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按有关文件要求,分阶段性目标:

——开展为期一年的整治货车非法改装专项行动,通过加强车辆生产、销售、改装、登记检查、使用等环节监管,从车辆生产源头和改装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推动形成健康合法的市场秩序。

    ——开展为期一年的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全面推进路警联合执法,按照调整后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事项处罚、记分,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

——开展为期一年的运输车辆整治行动,将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督促企业将严重违规“双排车”限期整改为“单排车”,自2016年9月21日起,全面禁止“双排车”通行。第二阶段,督促企业将“单排车”整改为GB189要求的标准化车型,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

四、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加大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力度,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新林林业局副局长

副组长  宋锡君  区交通运输局局党支部书记

张君田  区交通运输局局局长

   王春荣  区法制办负责人

刘忠海  区交通运输局局副局长

刘忠山  区公路管理站副站长

孟庆才  区公安局副局长

赵洪涛  区道路运输管理站站长

徐凤波  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曹怒海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梁忠明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交通局局长张君田(兼任)。

五、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建立完善区政府领导牵头,交通运输、公安、企管、工商、质监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政府治超主体责任,真正组织实施好本辖区的打击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健全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把治超专项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二)公安部门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标准规定,严把注册登记关,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予以注册登记。加强对货车的检查力度,发现非法改装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同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站。对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货车上路行驶的依法收缴,强制报废。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秩序,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查,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记分后放行。 对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交警大队在巡逻中发现的涉嫌超限超载的运输车辆,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距离公路超限检测站较远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辆,或者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有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四)发改局,加强对载货汽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拼装、非法改装载货汽车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载货汽车,应当逐级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取消该产品《全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

    (五)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强制检定;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六)交通运输局在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会同公安部门健全完善道路联合执法协作机制,依托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开展联合执法。

    公路管理站、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对疑似超载车辆到指定地点称重,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监督其消除违法行为。对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距离公路超限检测站较远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站要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的监管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货车营运自制的清理,规范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和危险货物营运资质分类许可,禁止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形式,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执法中发现超限超载车辆,除依法责令卸载并处罚外,应将有关信息抄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对因超限超载发生事故,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