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林区政务公开预先审核制度(试行)
日期:2017-01-23  发布人:信息中心  浏览量:31

  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确保政务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大兴安岭地区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预审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依法公开;

  (二)公开内容真实可信,办事结果公平公正;

  (三)从实际出发,方便操作;

  (四)方便基层、群众办事,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二、预审机构

  区局成立政务公开预审小组,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政府办为主要成员单位。预审小组在全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全区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等事项进行审核。各单位(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也要成立政务公开预审机构,在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对本部门政务公开事项进行审核。

  三、预审内容

  (一)公开内容的预审。包括:本单位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和政务公开目录中确定的公开内容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的预审。根据不同的公开内容确定有效的公开形式,且公开形式能够方便群众和容易被群众接受。

  (三)公开时间的预审。选定与公开内容相适应的公开时间,长期性公开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公开内容分段公开,临时性公开内容及时公开。

  四、预审程序

  (一)全区政务公开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整理上报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政务公开预审小组审核批准后,分别选择在区政府网站、电视台、电台等媒体公开。

  (二)各单位(部门)政务公开内容由各单位(部门)预审机构预审,报本级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自行组织公开。

  五、监督机制

  (一)全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单位(部门)政务公开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正。

  (二)凡政务公开内容应审未审,自行对外公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新林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