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区民主政治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强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是指政府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时,政府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在进行预公开之前,研究的方案只能作为初步意见,不得超前运行实施。
第三条 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四条 根据实际,应实施预公开的事项有:
1、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2、涉及区域经济和社会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3、政府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进展情况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4、涉及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5、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和社会公益事业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情况;
6、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工作人员调整变化情况及相关政策、具体规定和办法;
7、涉及公务员录用、选拔任用、评选先进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8、对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发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9、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五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
1、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2、通过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3、通过听证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4、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六条 预公开时间自作出预公开决定并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每个预公开项目公布后,要确定专人负责,多方收集意见进行汇总,提交相关会议进行研究。
第七条 预公开的执行必须依法办理。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凡应实施预公开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