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听证,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实施重大决策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之前,应组织社会有关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第三条 政务公开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听证会应公开举行。
第四条 政务公开听证事项的范围包括:
(一)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小区、园区规划;
(三)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重点建设项目;
(四)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
(五)群众关注的公用事业、教育、医疗卫生收费等“热点”、“难点”问题;
(六)其它需要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的决策事项。
第五条 政务公开听证的组织
(一)政务听证由区(局)政府组织实施。区(局)政府应成立政务听证审核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聘请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和涉及听证事项的职能部门等单位人员为成员,主要负责政务听证的组织领导;政府职能部门成立相应组织开展听证工作,负责具体听证事项的事前策划、事中安排和事后跟踪落实等事宜。
(二)听证会设主持人、书记员、主问人员、主答人员、听证代表和列席代表等席位。设置听证会场,应制定听证守则,明确主问人员与主答人员的权利、义务。
(三)听证代表由审核小组根据听证内容确定。审核小组应合理安排听证代表的人数及构成。主问人员由听证代表推选,主答人员由涉及听证事项的职能部门推选,报审核小组审定。
第六条 听证事项确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区(局)政府直接提出;二是由职能单位提出,区(局)政府审核确定。
第七条 听证会通知。听证事项确定后,在召开听证会前10个工作日,通知相关人员。通知内容包括:听证事项、时间、地点和要求。听证参与人员事前要深入调查,广泛征集意见,充分做好准备。
第八条 听证会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意图,介绍到会人员情况,宣布听证会场守则,告知听证会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主办单位和主答人员介绍听证事项、依据、内容等情况;
(三)主问人员询问,主答人员解答;
(四)主持人进行听证事项小结。
第九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主答人员陈述的意见和理由;
(三)听证会参加人的基本观点;
(四)听证会上争执的主要问题;
(五)主问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条 听证报告供区(局)政府及职能部门在实施重大决策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时参考。在向上级部门上报实施方案时,应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第十一条 听证事项决策后,相关部门应从人、财、物等方面保证听证事项实施,并把听证事项的决策落实情况纳入机关效能考核。
第十二条 听证事项办理结果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务通报、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公开、反馈,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