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林区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日期:2017-01-17  发布人:信息中心  浏览量:28

  第一条  为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受非法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应当遵循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便利政务公开工作、“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范围。

  第五条  不予公开信息

  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六条  对拟公开信息审查,需明确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主动公开、部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部分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等五种。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单位的主管领导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审查批准。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应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依法对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应当纳入财务年度预算,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