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林区集中公开办事制度(试行)
日期:2017-01-17  发布人:信息中心  浏览量:30

  第一条 集中公开办事是指政府将行政机关对外事项集中在一定的场合,实行公开办理,集中公开办事要体现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条 凡进入集中办事的所有单位都要公开本单位办事事项、程序、时限、依据及各项承诺和监督方式。

  第三条 公开范围:全区各单位、部门经过清理后保留下的审批、审核、行政许可项目;所有行政性收费项目;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民服务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管理公共事务的项目。

  第四条 公开形式:通过实行“一厅式办公、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的审批模式,以电子触摸屏、公示栏、办事指南、公告等形式将公开范围内的项目内容、办事程序、需申报的文件资料、收费标准和依据、办理时限、工作人员身份和监督电话进行公开。

  第五条 集中公开制度运作

  1、各单位(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为民服务事项都要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公开办理。

  2、各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在行政审批中心设立收费窗口,并公示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体制。

  3、办理审批业务过程中必须实行政务公开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

  第六条 监督保障:各单位、部门要在集中公开办事场所建立行政效能投诉中心,通过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直接受理投诉等形式对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制度具体实施情况的考核,列入区政务公开总体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