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日期:2017-10-16  发布人:法制办  浏览量:15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强化正面激励,调动广大大群众积极性,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根据省金融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黑金办发〔2017〕3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以来信、来电、网络等方式,举报本地区非法集资行为,经查证属实且被有关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做出有罪判决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非办)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受理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各级处非办负责给予奖励,公安部门负责举报涉嫌案件的侦破,财政部门负责举报案件奖励资金的拨付,法院负责举报案件的司法判决。

  第四条  受理非法集资举报的各级有关部门,不得推诿、拒绝举报线索,属于本部门权限内的,应开展查处工作,不属于本部门权限的,应将举报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举报方式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非法集资线索:

  (一)拨打各级处非办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公安部门对外公布的非法集资举报电话;

  (二)向各级处非办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公安部门对外公布的电子邮箱发送举报邮件;

  (三)向各级处非办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公安部门对外公布的地址邮寄书面举报材料;

  (四)各级处非办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公安机关可根据情况适时开发举报应用软件和微信公众号码,不断开辟新的举报途径向社会公布。

受理非法集资举报行为的各级各有关部门设立并对外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邮寄地址等联系方式,并报省地区处非办备案。

  第六条 举报人提供非法集资线索的同时应提交举报材料。举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二)能够证明被举报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与联系方式等。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举报非法集资线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信息真实、明确、具体;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且经认定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有积极作用。

  第八条  举报非法集资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的;

  (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后未被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四)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五)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违法违规行为证据的;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相关信息用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八)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并受到奖励的;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  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举报事项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并满足奖励条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地区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对于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各级处非办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公安部门应进行核实,并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及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的作用等综合因素对采用线索进行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一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详细事实、线索及关键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犯罪事实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0.05‰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0.04‰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低于2000元。

  (二)二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事实、线索,未提供直接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0.03‰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0.0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低于1000元。

  (三)三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可视情况给予100元—1000元奖励。

  第十一条  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处置属于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举报人如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为获采用。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部门应在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各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六章 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经各级处非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奖励建议报请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各级处非办办理领取奖励手续。

  第十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县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的原则。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受理举报的各级处非办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公安部门应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谨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违法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处非办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公安部门应建立非法集资线索核查、协调、处理、督办、移送、统计、报告等制度,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坚决杜绝各个环节上的不作为和乱作为。

  第二十条  各及处非办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公安部门应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举报内容应当真实。举报人捏造、伪造或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奖励资金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处非办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及配套工作程序,已出台实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的,可参考本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并于2017年12月15日前将本辖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报送地区处非办、行署公安局、行署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处非办应于每季结束后10日内,向地区处非办报送上季度辖区内非法集资举报线索处理和奖励实施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