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林林业局营林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日期:2017-09-13  发布人:信息中心  浏览量:39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生产人员在营林生产活动中的安全意识,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确保营林生产的顺利进行,依据相关规定、标准及《大兴安岭地区营林生产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局营林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林生产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营林生产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省、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  营林生产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条件,确保营林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第五条  营林生产单位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意见。第六条  营林生产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适用范围

  第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森林抚育、补植补造、更新造林、母树林经营、义务植树、森林病虫害防治等森林经营项目。适用于新林林业局各林场、管护区、各营林生产单位。
  基本要求

  第八条  营林生产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单位、作业组、作业人员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生产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第九条  营林生产单位必须配备专兼职安全防火宣管员,在一线检查时应有明显标识,如佩戴袖标等。

  第十条  营林生产单位必须及时为从业人员发放符合国家标准、在使用期限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营林作业场所要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各作业组要有班组长跟班作业,随时督促检查班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

  第十二条  营林生产单位要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发生紧急情况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各小组要分工明确,妥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要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向上级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作业人员工作时应做好个人防护,穿长袖紧身衣服及高筒靴,头戴防虫罩,扎紧袖口、领口和裤脚口以防止蜱虫(草爬子)的叮咬;适时为作业人员注射森林脑炎疫苗,做好预防。

  第十四条  负责营林生产的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必须遵章守纪,严禁违章指挥,严禁酒后上岗。

  第十五条  负责营林生产的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宣传贯彻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推广先进经验,收集改进安全工作意见。在营林生产监管过程中要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查原因,对查出的问题责承生产单位立即整改。

  第十六条  营林生产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培训制度,生产作业前对生产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第十七条  生产单位要合理组织劳力,禁止单人进山作业。
  生产作业

  第十八条  作业人员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方准上岗操作。在采取新的生产方式,使用新的技术、设备或调换新工种时,必须先进行有关的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  严禁野外吸烟,严禁上岗前和工作中饮酒,严禁擅自触摸与已无关的机械和设备,严禁在工作期间嬉戏打闹。 

  第二十条  野外作业的人员,要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工作服、布面胶鞋,手套等)。  

  第二十一条  不得上下重叠作业,作业人员应水平"一"字形或斜"一"字形散开,如遇有石块滚动应立即呼叫。

  第二十二条  割灌机手在同一工作面作业时,安全距离不得低于20米,油锯手在同一工作面作业时,安全距离不得低于50米,割灌机与捡枝丫人员之间不得低于20米;割带、整地等作业人员,必须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三条  清理倒木、树头、大枝丫时,要抬运,不准用肩扛。在坡度较大和有滚动危险的地段清理倒木时,不准站在下坡作业。

  第二十四条  夏季作业遇有雷雨天,不准站在裸露的制高点或树下避雨,防止雷电伤人。

  第二十五条  在高温、严寒季节作业,应采取防暑、降温、防寒或调整工作时间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采伐林木和割灌作业中当遇到3级风、风速在3-5M/S时,不准逆风作业;当有5级以上的风、风速在8-10M/S时,停止一切野外作业;下大雨、落大雪、黑天或能见度小于60M时停止一切野外作业。

  第二十七条  搭挂树处理

  1、树木搭挂时,应在现场安全技术人员指挥下进行处理,不应私自摘挂。

  2、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应上树摘挂、不应采取伐倒支撑树或树砸树的方法处理树木搭挂,不要进入搭挂树周围危险区作业。 

  第二十八条  打枝与修枝

  1、对伐倒木进行打枝时要从根部开始向梢头依次打枝至梢头处。对活立木进行修枝时从下部依次向上部修枝。

  2、打枝或修枝应紧贴树干表面砍(锯)掉枝丫。

  3、打枝或修枝时,应将腿、脚闪开,应站到伐倒木或活立木的一侧打另一侧的枝丫。

  4、不应两人或多人同时在一棵伐倒木或活立木上进行打枝或修枝作业。

  5、对横山伐倒木打枝或进行清理时,应站在山上一侧。

  6、打枝人员、清林人员作业时,距离应保持5m以上。

  第二十九条  撤点后清理

  1、拆除帐篷时注意安全,不应将废弃物到处乱仍。

  2、清除场地内的非生物降解材料和所有固体废物,包括油/燃料桶。

  3、清理所有临时性生活区的建筑和机械设备,拆除时应彻底清除或埋藏可降解的剩余杂物,生活区的垃圾,移走容易引起火灾的油料、燃料、各种废弃物。

  4、受油料沾污的大片地面应挖埋。

  第三十条  营林生产作业人员如确实需要在春秋两季生产时,必须办理野外作业证,经过防火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山作业。

  第三十一条  驻点作业时,用火区应在下风处,距离帐篷区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防止火星烧破帐篷。炉筒和帐篷连接处要采取防火隔离措施。生产、生活用火要确定有专人管理。使用蜡烛时要与帐篷和可燃物保持一定距离。严禁卧床吸烟和随意丢弃烟头。

  第三十二条  机库与员工帐篷不得连接搭建,机具、油料严禁放置于帐篷内。机库与员工帐篷之间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0米。

  第三十三条  营林生产作业点必须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张贴或悬挂安全标语、条幅。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记录等。

  第三十四条  采种作业人员,要选择技术熟练,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担任,患高血压、心脏病、癫痫和不适合高空作业人员,禁止上树采种。

  第三十五条  上树采种,必须使用爬树器、安全带、安全绳等设备,保证防护设备质量,坚固适用。采种作业人员每组不得少于3人。

  第三十六条  在上树采种时,必须站在不易折断的枝丫上,并系好安全带,严禁跨越树采种。采用机械设备采种作业的,应注意机械的安全使用和油料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遇有搭挂树和挂枝的树木,以及身大畸形怪状等易折易断树木和五级以上风、雨、雪天时,不准上树采种。

  第三十八条  地面捡运种子人员应佩戴好安全帽,严禁与采种人员交叉作业。

  第三十九条  采种人员上下树时,地面上要有人监护以防蹬空坠落,不准单人作业。

  设备操作

  第四十条  刨穴、打枝工具要安装牢固,经常检查,紧固各部螺丝,防止松动甩出伤人;使用刀、斧、手锯等工具刀、斧要上套,锯要上夹。              

  第四十一条  使用割灌机、油锯的要求:

  1、按规定穿工作服和戴相应劳保用品,如头盔、防护眼镜、手套、工作鞋等,还应穿颜色鲜艳的背心。

  2、机械应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并按规定进行保养和维修。  

  3、不要在使用机器时或在机器附近吸烟,防止发生火灾。 

  4、携带油锯、割灌机短距离转移时,发动机可怠速运转,但离合器应分离彻底,保证松开油门后锯片或锯链不能跟着转并应防止身体与锯链和排气管接触;转移距离较远时,发动机应熄火,并卸掉锯链或加锯链防护套。   

  5、不得在发动机着火情况下检查、修理,挂卸锯链或锯片,如碰撞到石块等硬物,或是刀片受到撞击时,应将发动机熄火,检查刀片是否损伤,如果有异常现象时,不要使用。 

  6、添加燃油时,应先将发动机停止冷却后,且在没火的地方进行,添加燃油后,应擦净机器表面油渍,机械启动应在距离加油点3m 以外的地方进行。

  7、启动油锯时,锯链不应与地面、石块、枝丫或藤条等物体接触,导板附近不应有人。

  8、用割灌机抚育时,要注意防止锯片伤人和藤条灌木刺伤眼睛。

  9、在高温和寒冷的天气作业时,为了确保安全,不要长时间的连续操作,一定要有充分的休息时间。

  10、连续作业时,中间应休息,同时检查各个零部件是否松动,特别是刀片部位。 

  11、雨天为了防止滑倒,不要进行作业;大风天气或大雾等恶劣气候下也不要进行作业。 

  12、工作中要想接近其他人,要在20米以外的地方给信号,然后从正面接近。
  车辆管理

  第四十二条  营林生产车辆、通勤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配置安全设施,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保证行车安全;与客车会车时,必须先行避让。

  第四十三条  营林生产车辆、通勤车辆要按规定检验机动车安全性能,定期维修、保养,保证车辆状态完好。严禁车辆带病运行使用。

  第四十四条  营林作业组建点、撤点时,要选择驾驶经验丰富,熟悉路况的驾驶员,严禁客货混载、超员、超速。同时要有专人(管理人员)押车,控制安全车速,保证安全行驶。

  第四十五条  营林生产经营单位要使用或雇佣合法资质的车辆,并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督促遵章守规。

  药品管理

  第四十六条  病虫害防治药品要由专人负责管理,对于剧毒药品要由三人进行管理,药库上三把锁,三人各拿一把钥匙,三人会齐方可打开库门取出药品。剧毒药品使用时必须有科级干部现场监督。

  第四十七条  营林生产单位进行病虫害防治前要通过广播、电视以及公示公告栏对防治场地、用药种类、药品毒性进行公告,防治场地要设立标牌,注明防治场地范围、药品毒性等因子。对于防治场地距离居民区较近以及附近有饲养牲畜或放牧的,还要对相关人员进行书面告知,防止人、畜中毒。
  预防蜱虫(草爬子)叮咬

  第四十八条  营林生产人员一旦被蜱虫叮咬,必须第一时间向作业组长说明,带照(录)相设备的人员,要当场照、录下影像。下山后立即向林场主管领导汇报并及时去医院就诊,实时观察病情变化。

  第四十九条  作业组组长出具三人以上证明人及林场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的书面说明材料,会同医院诊断书及相关影像资料存档备案,并上报林业局营林管理处及区安监局。

  第五十条  如发生蜱虫叮咬事件,不按程序处理并及时上报者,后果自负。
  应急处置

  第五十一条  预防措施

  1、作业组建点时应选择在宽敞的林间空地,尽可能靠近水源,远离站杆、半截桩子等易风折、风倒林木及高大树木,避开雷击区及洪水区。

  2、处理好作业点周围的可燃物,打防火隔离带,配齐防、扑火工具,撤点时必须处理好生活用火。

  3、配备足够的常用急救药品和用品,以备作业人员发生事故或患有疾病时得以及时处置;配备足够的生产所需的物资,如易损坏的机械零件、绳索,燃料等。保证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配件、机械始终处于良好、安全的状态。

  4、作业人员应掌握常见的预防、急救、自救方法(如流血、昏厥、蚊、蜱虫咬伤等)。

  第五十二条  危急处理

  1、一旦发生火情,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必要的灭火措施,并迅速向防火部门报告。

  2、火情处理时,应对火情进行危险性估计,以保证人身安全。

  3、外伤救护:止血包扎、固定、搬运。
  隐患排查和治理

  第五十三条  营林生产单位职责(各林场(管护区)营林大队):

  1、各林场(管护区)营林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主要负责人(主管场长)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生产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4、生产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5、生产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6、生产单位应当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月3号前向行业管理部门(林业局营林管理处)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区安监局)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场长)签字。

  7、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由生产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生产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十四条  营林管理部门职责(林业局营林管理处)

  1、营林管理处各行政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对营林生产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全责。

  2、营林管理处应当指导、监督生产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3、营林管理处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停产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同时报送区安监局。

  4、营林管理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5、营林管理处应当每月将本行业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送至区安监局备案。

  第五十五条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步骤

  1、第一步:小队长、跟班技术员、安全员负责对每日所管小队营林生产安全管理、排查治理工作。

  2、第二步:林业局驻场技术员、林场(管护区)管理人员负责对生产小队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治理工作。

  3、第三步:生产单位负责人负责定期对生产小队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治理工作。

  4、第四步:林业局行业管理部门(营林管理处)党政负责人负责定期对本行业安全生产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第五步:林业局营林主管局长负责不定期对本行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行业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均应按本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各生产单位、部门主管领导是本级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五十八条  各生产单位、部门领导、管理人员和当事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造成事故隐患的,根据以下规定给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一次发现给予当事人及负责人安全教育及戒勉谈话,第二次发现给予当事人及负责人警告处分,一年内累计发现三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参加营林各项生产资格。

  (1)、对已正式发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了解内容或因其他原因而未执行的。

  (2)、不能按期按要求上报安全信息,迟报、漏报安全报表的。

  (3)、各生产单位、部门负责人未按照培训计划组织或授权他人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的。

  (4)、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上级部门安全方面的指示、命令、和规定的。

  (5)、对管理范围内存在较大风险的人的不安全因素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熟视无睹,不上报、不加制止或没采取必要整改措施的。

  (6)、对各级管理人员、安全员行使其安全管理职责时,不接受劝告、不配合执行,出言不逊、态度蛮横的。  

  (7)、对责令整改要求、审核不符合项拒不整改的、寻找借口、推诿责任的。

  (8)、对安全管理职责不清,造成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互相推诿情况的,直接追究单位、部门安全负责人责任。

  第五十九条  各生产单位、部门领导、管理人员和当事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造成安全责任事故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及人员伤亡的,对当事人和负责人在全区内通报批评。

  第六十条  各生产单位、部门领导、管理人员和当事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造成安全责任事故产生严重后果及人员伤亡的,对应承担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及当事人和其他责任人员,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等行政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因安全生产受到通报批评的个人、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接受处罚一年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安全管理内容和要求及未尽之处,按照国家、省、地、行业部门有关要求、标准等严格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标准由新林林业局营林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