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日期:2017-09-13  发布人:信息中心  浏览量:30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佟晓光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吴敬伟    区环境保护局局长

袁明月    区畜牧站站长

成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  芳    区文体局局长

于传龙    区住建局局长

刘  志    区农林局局长

孙正军    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晓军    区宣传部副部长

孟庆财    区公安局副局长

李宏伟    区水利局副局长

倪桂英    区财政局局长

张君田    区交通局局长

袁世文    区旅游局局长

蒋洪斌    区发改委局局长

鞠  晶    区卫计委主任

        袁德明    新林林业局资源科科长

        周成仁    新林林业局营林处主任

 

 

 

技术支撑单位:

 

新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城镇居民居住环境,按照省环境保护厅、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黑环函〔2016〕67号)、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环境保护局、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大署环字〔2016〕73号)要求,结合新林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促进全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控制畜禽养殖业源头污染,通过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切实达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

二、工作思路

划定畜禽禁养区目的是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基本原则是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三、工作目标

结合新林区畜牧业发展规划,按照黑环函〔2016〕67号、大署环字〔2016〕73号文件要求,按时完成新林区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

四、主要任务

按照方案要求,依法关闭和搬迁本辖区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同时要筹措关闭或搬迁补偿资金,科学落实补偿措施,确保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五、划分区域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是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畜禽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小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区域。

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区域分五大类,第一类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第二类为风景名胜区。第三类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第四类为城镇居民区,包括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第五类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以及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内进行特殊保护的区域。

全区设有新民、林城、旭日、塔源、宏图、大乌苏、塔尔根、碧洲,共8个社区,下辖8个居民委员会,辖区总面积8702.94平方公里,禁养区总面积为4757.0675方公里,其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为16.7475平方公里、风景名胜区禁养区面积为2.07平方公里、城镇居民区禁养区面积分别为6.12平方公里、自然保护区4732.13平方公里。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

按照国家环保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兴安岭地区所辖县区及古莲河露天煤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黑政函〔2010〕133号),结合新林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将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备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新林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总面积16.722平方公里,为新林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新林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面积为16.722平方公里,其中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取水井为圆心,110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并包括长度从大口井所对应的的塔哈河断面上溯1000米至下延100米之间,宽度为塔哈河河道范围内的水域,及与该水域等长,宽度为塔哈河沿岸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面积为0.1980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取水井为圆心,1100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并包括长度从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沿塔哈河及其支流奥库萨卡埃河分别上溯13.1公里和15公里至一级保护区下游边界沿塔哈河下延200米之间,宽度为塔哈河与奥库萨卡埃河河道范围内的水域,及与该水域等长,宽度为塔哈河及奥库萨卡埃河沿岸纵深1000米范围内的陆域,面积为16.5240平方公里。

(二)风景名胜区禁养区。

本划定方案将南山公园、北山原始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划为禁养区,具体范围参照南山公园及北山原始森林公园防火责任区与人员分布图划分,风景名胜区禁养区面积为2.07平方公里。

(三)自然保护区禁养区。

新林区行政区4个地级自然保护区。为黑龙江省大青山自然保护区、黑龙江省干部和自然保护区、黑龙江省大乌苏河湿地自然保护区、黑龙江省塔河源头湿地自然保护区,禁养区面积共计为4732.13平方公里。

(四)新林区城镇居民区禁养区。

结合《新林区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年)》及新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林区主城区的控制原则,规划禁养区总面积6.12平方公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以及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内进行特殊保护的区域,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区,以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具体范围按照有关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六、环境监管

(一)在畜禽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规模养殖场(小区),其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养殖场(小区)。禁养区现有规模养殖场(小区)要在2017年年底前全部依法关闭或搬迁。

(二)新林区环保、畜牧、住建、国土、卫计、水利、林业、教育、旅游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切实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七、保障工作

(一)广泛宣传,强化监督。将宣传工作贯穿于工作全过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做好对关闭或搬迁养殖户的宣传、解释、教育、引导工作,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新林区人民政府为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主管领导要具体抓,要抽调专门人员,推进工作落实。按照本方案及辖区方案要求,尽快制订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进一步分解和细化工作任务,确保畜禽养殖关闭搬迁工作如期完成。

八、附则

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需要调整的,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及环境管理要求,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附件

新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表

一、新林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范围表

序号

水源名称

水源类型

禁养区范围

禁养区面积(平方公里)

一级

保护区

二级

保护区

保护区

全区

.1

新林区新林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地下水源

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取水井为圆心,110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并包括长度从大口井所对应的的塔哈河断面上溯1000米至下延100米之间,宽度为塔哈河河道范围内的水域,及与该水域等长,宽度为塔哈河沿岸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面积为0.1980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取水井为圆心,1100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并包括长度从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沿塔哈河及其支流奥库萨卡埃河分别上溯13.1公里和15公里至一级保护区下游边界沿塔哈河下延200米之间,宽度为塔哈河与奥库萨卡埃河河道范围内的水域,及与该水域等长,宽度为塔哈河及奥库萨卡埃河沿岸纵深1000米范围内的陆域,面积为16.5240平方公里。

 

 

0.1980

16.5240

16.722

 

 

 

 

 

2

新林区宏图镇饮用水水源地

地下水源

 

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取水井为圆心,30米为半径的圆所围区域,面积为0.0028平方公里,该水源地不设二级保护区

 

 

0.0028

 

0.0028

3

新林区塔源镇饮用水水源地

地下水源

 

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取水井为圆心,30米为半径的圆所围区域,面积为0.0057平方公里,该水源地不设二级保护区

 

 

0.0057

 

0.0057

4

新林区碧洲镇饮用水水源地

地下水源

 

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取水井为圆心,30米为半径的圆所围区域,面积为0.0085平方公里,该水源地不设二级保护区

 

 

0.0085

 

0.0085

5

新林区翠岗镇饮用水水源地

地下水源

 

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取水井为圆心,30米为半径的圆所围区域,面积为0.0085平方公里,该水源地不设二级保护区

 

 

0.0085

 

0.0085

 

注:1.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 排放的养殖场(备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 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 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二、新林区风景名胜区禁养区范围表

名称

位置

禁养区面积

(平方公里)

南山公园

 

 

0.47

 

北山原始森林公园

 

1.60

 

三、新林区自然保护区禁养区范围表

序号

名称

位置

保护

类型

禁养区面积

(平方公里)

1

黑龙江省大青山自然保护区

地理坐标

东经122/01/14-124/21/46

北纬51/53/18-52/04/50

自然保护区

 

314.35

 

2

黑龙江省干部和自然保护区

地理坐标

东经124/09/42-124/52/40

北纬52/01/28-52/20/23

自然保护区

772.18

3

黑龙江省大乌苏河湿地自然保护区

地理坐标

东经124/22/43.1-125/05/40.0

北纬51/19/21.4-51/46/7.0

自然保护区

 

1502.82

4

黑龙江省塔河源头湿地自然保护区

地理坐标

东经123/41/4.2-124/32/41.3

北纬51/16/11.2-51/48/37.6

自然保护区

2142.78

 

 

 

 

 

 

四、新林区城镇居民区禁养区范围表

名称

划定规则

禁养区面积

(平方公里)

新林区

(主城区)

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建成区(主城区)为基础,南到新建污水处理厂,北到红砖居民区,东到东岗,西到开元加油站,建成区面积共计为6.12平方公里

 

6.12

 

 

 

附表 禁养区内养殖户分布情况统计表

附表1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养区范围内规模养殖户统计表

社区

姓名

蛋鸡

奶牛

经度

纬度

 

 

 

 

 

 

 

 

 

 

 

 

 

 

 

 

 

 

 

 

 

 

 

 

 

 

 

 

 

 

 

 

 

 

 

 

 

 

 

 

 

 

 

 

 

 

 

 

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等全部用作肥料还田,不属于排放污染物项目,不列入禁养区搬迁范围。

 

 

附表2          建成区(主城区)禁养区统计表

社区

姓名

奶牛

蛋鸡

其他

经度

纬度

林城社区

任兴龙

 

 

 

14

124.4038

51.68138

新民社区

孙淑荣

 

24

 

 

124.3744

51.67166

新民社区

韩金国

 

 

 

27

124.3738

51.65138

新民社区

杨  斌

 

 

 

22

124.4033

51.66166

新民社区

马新花

 

 

 

14

124.4025

51.66611

林城社区

王洪军

 

15

 

 

124.4000

51.68583

 

 

 

 

 

 

 

 

 

 

附表3             新林区禁养区统计表合计

社区

姓名

奶牛

蛋鸡

其他

经度

纬度

林城社区

任兴龙

 

 

 

14

124.4038

51.68138

新民社区

孙淑荣

 

24

 

 

124.3744

51.67166

新民社区

韩金国

 

 

 

27

124.3738

51.65138

新民社区

杨  斌

 

 

 

22

124.4033

51.66166

新民社区

马新花

 

 

 

14

124.4025

51.66611

林城社区

王洪军

 

15

 

 

124.4000

51.68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