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进驻中心办理事项的管理,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项目进驻的管理
1、进入中心的办事项目由中心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并报区政府批准。
2、进驻项目不得任意撤出。由于法规政策或业务量等原因,如需调整进驻项目必须经中心同意。
3、进驻项目办件实行“单轨制”,即项目的受理、缴费以及发交办理结果等环节均在中心进行。
第二条 窗口办件必须在中心内公开以下内容:
4、经办工作人员的姓名、部门、职务等;
5、办理事项的立项依据、受理对象、申办条件、所需材料、经办程序、承诺时限以及收费依据与标准等;
6、项目办理的状态、结果等。 第三条 窗口办件的分类:
7、当场办理类(即办件):指程序简便,窗口工作人员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事项;
8、限时办结类(承诺件):指受理申请后需经详细审核、取样论证、现场踏勘或报上级部门审批,窗口承诺在一定时限内办结的事项;
9、联合办理类(联办件):指同一申请需由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窗口办理的事项。
10、未予受理类(未受理件):指不符合申请资格,或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地和区有关政策规定,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等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事项。
第三条 即办件的办理
11、即办件应即收即办。窗口工作人员接受申请后,应立即审查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12、符合申请条件的,要当场(或当天)向办事者发交办理结果,并在中心完成确认手续。
13、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未受理件的要求办理。
14、申办事项如需缴费,窗口工作人员须向办事者说明情况和收费标准,待办事者到到银行缴费后,回受理窗口继续办理。
第四条 联办件的办理
15、联办件要通过推行“并联审批”、“联合会审”等方式,尽量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件效率。
第五条 未受理件的办理
16、窗口工作人员审查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场一次性明确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或重新申办所需的条件、材料等。
第六条 本制度由新林区行政服务中心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