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日期:2017-08-25  发布人:信息中心  浏览量:143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林业局及下属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可以使用林业局纳税人识别号及信息,如发票填写不齐全,财务科不予核销。开票信息如下:

  名        称:大兴安岭新林林业局

  纳税人识别号:91232700131802468T 

  地址、电话: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新林镇(自己单位电话)

  开户银行及账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林支行0914043409221003428

  注:备注栏写明购货单位名称(例如防火办)

  特此通知。

 

新林林业局财务科
201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