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改新林区城镇职工个人账户门诊医疗费核销时间的通知
日期:2017-07-30  发布人:信息中心  浏览量:82

广大参保职工及退休人员:

  为进一步服务群众,便民惠民。新林区医保局将原规定的核销门诊医疗费(个人账户)由年核销制改为月核销制。即:由原规定的每年4月份统一收缴核销一次门诊医疗费改为每月收缴一次。具体规定为每月1—10日与住院医疗费统一收缴核销。需要办理人员请于每月1—10日携带门诊票据、身份证及本人工商银行卡复印件到医保大厅办理。

  联系电话:0457-3181145

新林区医疗保险局

2017年3月30日